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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E管1.一般規定:
PE管1.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連接應采用熱熔連接(熱熔對接、熱熔承插連接、
熱熔鞍形連接)或電熔連接(電熔承插連接、電熔鞍形連接)及機械連接(鎖
緊型和非鎖緊型承插式連接、法蘭連接、鋼塑過度連接)。公稱外徑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熱熔承插連接,壁厚<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熱熔對接的連接方法,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不得采用螺紋連接和粘接。
PE管2.管道各種連接應采用相應的專用連接工具。連接時嚴禁明火加熱。
6.1.3.管道連接宜應采用同種牌號級別,壓力等級相同的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(不同牌號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間的連接,應經過試驗,判定連接質量能得到保證后,方可連接)。
PE管4.聚乙烯管材、管件與金屬管、管道附件的連接,當采用鋼制噴塑或球墨鑄鐵過度管件時,其過度管件的壓力等級不得低于管材公稱壓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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